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以下简称竞赛)在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中具有导向、示范作用,是学校创新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鼓励更多的学生参与科技创新活动,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使我校竞赛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竞赛的范围包括我校组织参加的各类竞赛和由我校承办的各类竞赛,内容涵盖学术、学科、创新、科技、创业类竞赛。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研究生。
第二章职责义务
第四条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对所有竞赛进行统筹管理;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计划制定、成果审核。
第五条校内竞赛以校团委为主负责策划、评估审批、监督;教务处负责竞赛学分认定;承办院系负责组织实施,提供必要的设备、仪器、材料和场地。校团委每年发布校内竞赛名单。
第六条校外竞赛以校团委为主负责制定参赛计划和确定参赛规模、联系协调与竞赛相关的校内外单位、筹措竞赛所需经费、做好表彰等工作;教务处负责竞赛教师奖励及学生学分认定;承办院系负责竞赛的技术指导、组织实施、设备场地保障。
第七条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指导委员会每年发布年度拟参加竞赛指南。未列入指南范围的竞赛,原则上不予以支持。若计划新增赛事,应及时上报申请。
第八条需要给予学生指导的竞赛,由承办院系负责选派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主要负责学生竞赛前的辅导、集训及各项备赛、参赛工作。
第三章 承办竞赛
第九条本着承办“高水平、低成本”赛事的原则,学校每年承办校外各类别赛事。
第十条校团委每年定期发布我校承办竞赛的名单并进行全校招标,各院系可申请组织实施竞赛。
第十一条 根据比赛日程和队伍整体安排的需要,综合场地条件、组织工作、接待条件等各种因素,确定竞赛由某一院系或多个院系联合承办。
第十二条 承办竞赛经费通过学校拨付、外联赞助等方式予以解决,由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对经费实施管理。
第四章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表彰奖励对象仅限于指导教师及主要参赛学生,指导教师、参赛学生及其排序应在赛前确定,如有变更需要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后方视为有效。
第十四条凡参与竞赛并取得竞赛有效名次的学生及指导教师,可依照《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表彰奖励办法》(校字〔2010〕24号)获得奖励。
第十五条 凡在承办竞赛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励。
第五章其它
第十六条 学校将定期对各类竞赛获奖情况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一周内,任何对竞赛有异议的部门或个人都可以提出申诉,申诉报告必须以正式的书面形式提交,申诉由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受理,对申诉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其它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主题词:科技创新 竞赛 办法 通知
哈尔滨工程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0年5月6日印发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