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各单位的积极性、创造性, 鼓励我校教工尽职尽责、开拓创新、勇于奉献,为我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向高水平普及发展做出新贡献,结合我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务处、校团委、学生工作处是我校组织、管理和指导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表彰奖励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在各类学生科技创新竞赛和学生科研立项中事迹突出,业绩显著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条表彰奖励原则:
(一)实事求是, 按绩施奖;
(二)发扬民主, 贯彻群众路线;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四条对获得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由学校颁发证书或奖牌,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科技创新竞赛
第五条 竞赛包括:由学校组织参加的各类校外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由学校主办、各院系承办的校内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
第六条 学校对于在指导各类校内外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中有突出表现的指导教师或指导团队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参照每年发布的学生科技创新竞赛奖励标准执行。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标准进行奖励。
第七条 对于首次参赛的项目,根据竞赛的具体情况,由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指导委员会对赛事认定并参照相应标准予以认定、奖励。
第八条对于在指导各类校内外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中做出特殊贡献的指导教师给予职称评定方面优先考虑。
第九条对于在各类校内外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中获奖的学生给予“能力拓展学分”认定;给予参评“创新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第十条对于在校内外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中获奖的学生及指导教师授予荣誉证书。
第三章 大学生科研立项
第十一条对于在大学生科研立项中成功立项的学生给予“能力拓展学分”认定。
第十二条对于在大学生科研立项中成功立项的学生及指导教师授予立项证明书。
第十三条对于在大学生科研立项中成功立项的项目作品优先收录学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展厅并授予收录证书。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四条建议各院系对指导科技创新竞赛及大学生科研立项的教师指导创新的工作量纳入正常业绩考核范畴。
第十五条学校定期举行表彰大会对先进集体及个人进行评选、表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应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表彰奖励办法由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宏观指导,由教务处、校团委、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科技创新表彰奖励 办法 通知
哈尔滨工程大学党政办公室2010年5月6日印发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