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
印章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各级共青团组织和学生组织各类印章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共青团中央关于各级团组织印章问题的规定》(中青字〔1979〕1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校团委、挂靠校团委单位、校团委各部门、校级学生组织、基层院系团委印章等。
第二章制发印章范围、规格和样式
第三条校团委制发印章的范围。
(一)校团委印章;
(二)挂靠校团委单位印章;
(三)校团委各部门印章;
(四)校级学生组织印章;
(五)基层院系团委印章。
第四条印章的形状。
(一)各级团委的印章圆形单边。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实心),星两旁刊单横线。印章上的文字酌情分成两行或三行,一行自左而右环刊于星和单横线的上边,另一行或两行自左而右横刊于星和单横线的下边;
(二)挂靠校团委单位印章圆形单边。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实心),五角星外刊校名,机构名称垂直于学校名称排列;
(三)校级学生组织印章圆形单边。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实心),五角星外刊校名,组织名称垂直于学校名称排列。
第五条印章的尺寸。
(一)各级团委印章直径四公分,圆边宽零点一五公分,五角星直径零点六公分,星两旁单横线各长零点九公分;
(二)挂靠校团委单位印章直径四公分,圆边宽零点一公分;
(三)校级学生组织印章直径四公分,圆边宽零点一公分。
第三章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
第六条印章所刊名称,应为各级团组织、挂靠校团委单位、校级学生组织的法定名称。
(一)校团委印章,单横线上方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下方刊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
(二)挂靠校团委单位印章,五角星外刊哈尔滨工程大学,自左而右环行,挂靠校团委单位名称垂直于学校名称自左而右横向排列;
(三)校团委各部门印章,单横线上方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下方刊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某部门;
(四)校级学生组织印章,五角星外刊哈尔滨工程大学,自左而右环行,校级学生组织名称垂直于学校名称自左而右横向排列;
(五)基层院系团委印章,单横线上方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下方刊哈尔滨工程大学某学院委员会。
第七条印章的文字。一律用仿宋体和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使用印章时,一律用红印色。
第八条印章质料,一般使用红胶或原子印章。
第四章印章的刻制、启用和缴销
第九条挂靠校团委单位印章、校团委各部门印章,由校团委按规定自制。校级学生组织、基层院系团委印章,自行刻制,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条因印章磨损、印章样式改变需刻制新印章,须向校团委办公室提出刻制印章的申请,经批准并出具介绍信后,到公安部门指定单位刻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私自刻制印章。印章刻好后,须先送至校团委办公室留印模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印章因组织机构变动,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使用印章的单位应向校团委发出停止使用印章的请示。请示归入校团委档案保存,旧印章交由校团委处理。停止使用的印章,保存一定的时间,经过鉴定和校团委负责人的批准,除少数有历史价值的需要长期保存以外,一般的即可销毁。
第十二条销毁废旧印章,必须报请单位负责人批准,销毁时要有主管印章的人员监销。所有销毁的废旧印章都要留下印模进行保存,以备日后查考之用。
第五章印章的管理
第十三条校团委印章由校团委办公室保管;挂靠校团委单位印章由校团委负责人保管;校团委各部门印章由校团委各部门负责人保管;校级学生组织印章由校级学生组织负责人(学生)保管,使用印章须经指导老师批准;基层院系团委印章由基层院系团委书记保管;以上印章每次用印应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各级团组织、挂靠校团委单位、校级学生组织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误用。印章一般应在工作时间内使用,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
第十五条 各级团组织、挂靠校团委单位、校级学生组织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办公室,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带出使用的,应经相关负责人同意,记录备案后,派遣专人随同监印,用后立即带回。
第十六条校团委办公室应分门别类对所刻制的印章进行登记,拓具印模、样本、依序装订成册,以利管理,以备核查。
第十七条印章遗失时须立即向校团委负责人报告,并依法公布作废。
第十八条未按规定批准使用校团委印章造成的后果由批准人承担,印章管理人员违规用印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印章的使用
第十九条校团委印章使用须严格控制,原则上能使用挂靠校团委单位、校团委各部门、校级学生组织、基层院系团委印章的,不用校团委印章。
第二十条办理使用校团委及挂靠校团委单位印章的事项,须由经办人认真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团委用印登记表》,写明用印单位、用印时间、用印份数、用印事由等,经办人签字后方可用印。校团委办公室须保存好《哈尔滨工程大学团委用印申请表》,以备核查。
第二十一条校团委印章主要用于以校团委名义印发的文件、其它各类公文;起草的各种报告、请示;报送的推荐、推优、统计等各类申报材料;出具的各种证明、介绍信;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颁发的各种聘书、证书、奖状;颁发的团员证、各类培训证书(结业证书、进修证书)等。
第二十二条哈尔滨工程大学校区学生活动申请表、电子显示屏使用申请表、公用教室使用申请表、“团学之家”活动室申请表等用章,须经校团委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加盖校团委办公室印章,原则上不使用校团委印章。
第二十三条学生退学证明,经校团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加盖校团委办公室印章。
第二十四条印章应做到规范使用,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不漏盖、不多盖。
第二十五条 不得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若有特殊需要,须与原件核对无误,经校团委负责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后,方可加盖印章。
第二十六条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未经校团委负责人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与校团委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证书等;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等,校团委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第二十七条 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须审阅用印内容,检查审批手续,发现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应拒绝用印。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