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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工程团发〔2019〕3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团体新媒体平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校团委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4-30    浏览次数:1535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有力抓好网络舆论阵地建设,进一步发挥学校各级学生团体新媒体在引导社会舆论、推进校园网络文化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特制定《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团体新媒体平台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共青团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

 2019430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团体新媒体平台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有力抓好网络舆论阵地建设,进一步发挥学校各级学生团体新媒体在引导社会舆论、推进校园网络文化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管理暂行办法》(工信厅办〔2014172)、《中共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宣传思想工作的实施意见》(校党字〔201521号)和哈尔滨工程大学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暂行)(校党字〔201525号),结合学校各级学生团体新媒体平台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团体新媒体平台,是指以哈尔滨工程大学或哈尔滨工程大学所属单位的共青团组织、学生会组织、学生社团等学生为主体的团体名义,通过门户网站官方实名认证或者虽未认证但团体承认的,作为单位平台运行的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各级学生团体新媒体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新闻宣传、保密等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同建设、联动保障”的原则,落实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主办单位分级负责的责任机制。

(一)哈尔滨工程大学团委新媒体平台为学校二级平台,由校团委负责建设管理。校团委书记为本单位新媒体建设和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在线、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会、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会新媒体平台以及校团委所属其它校级学生组织新媒体平台为学校三级平台,由校团委负责。校团委副书记为分管工作相关学生团体新媒体平台建设和管理第一责任人。

(三)学校除上述之外的各级学生团体新媒体平台为学校三级平台,由学生团体所属院系(中心)、职能部处负责,该单位分管工作负责人为新媒体平台建设和管理第一责任人。

(四)校团委负责对学校三级新媒体平台审批,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四条  学校各级学生团体新媒体平台主办单位须建立明确的管理细则,包括责任分工、工作队伍、审核机制、工作流程等。

第三章  平台建设

第五条  学校各级学生团体新媒体平台是校园媒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主办单位应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总要求,共同唱响学校和团学组织改革发展的主旋律。

第六条 各主办单位建设学生团体新媒体平台要明确定位、突出特色,避免重复。发布内容原则上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团学工作和本单位职责,做到丰富可信,互动及时,具有感染力与吸引力。学校各级学生团体新媒体平台发布内容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政治立场坚定。学校各级学生团体新媒体平台内容必须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始终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二)遵守法律法规。学校各级学生团体新媒体平台所发布内容要严格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发布言论。

(三)信息内容真实。学校各级学生团体新媒体平台是学校共青团和学生群体对外的重要窗口,发布和转载的每一条内容都必须符合客观实际,要经得起推敲、核对。

(四)传递积极导向。学校各级学生团体新媒体平台要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网络主旋律、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切实履行引导青年这一根本任务,在青年中形成向上、向善的价值导向。

(五)贴近青年实际。学校各级学生团体新媒体平台发布的内容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对青年的成长要求及青年自身的发展需求,紧跟青年关注点和兴趣点,语言、逻辑和风格要契合青年思维特点和行为习惯。

第七条 各主办单位对学生团体新媒体平台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严禁发布、转发不实、违规信息。未经学校和校团委授权不得发布涉及校园突发事件、社会敏感问题等有关信息及其评论回复。

第八条  学校各级学生团体新媒体平台应严格执行“三审制”审核制度,对内容进行初审(一审)、复审(二审)以及终审(三审)。三审环节中任何两个环节的审稿工作不能同时由一人担任,力求保证对于内容判断、评价的客观性,最大限度地避免由于某级审核者的知识不足或责任心不强或工作疏漏而导致的偏差、失误。终审人必须是哈尔滨工程大学在职教职工,发布重要内容时必须由第一责任人终审。

第九条  学校各级学生团体新媒体平台严禁出现以下内容:

(一)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内容;

(二)虚假的活动和宣传,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

(三)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四)违背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容;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内容;

(六)低俗淫秽、消极萎靡的内容;

(七)不符合青年年龄阶段的,对青年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十条  校团委对学校各级学生团体新媒体平台实行审批和年审制。每年11月份,学校各级学生团体新媒体平台主办单位须按要求提交年审材料至校团委。未提交年审材料或审查不合格的,该平台不得继续运行。学校各级学生团体新媒体平台开通或账号、名称发生信息变更,需在7个工作日内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新媒体平台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校团委审批。

第四章  运行保障

第十一条  校团委负责统筹学校各级学生团体新媒体平台协同联动,定期开展相关业务学习培训。鼓励各单位积极转发哈尔滨工程大学团委官方微博、微信内容,同时向哈尔滨工程大学团委官方微博、微信平台推荐精品内容。

第十二条 在涉及学校重大舆情事项或突发事件应对时,学校各级学生团体新媒体平台须遵循学校舆情危机应对相关规定,按照学校要求,统一报送发布相关信息,为保障学校中心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第十三条 学校各级学生团体新媒体平台主办单位须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对出现违规内容,给学校及共青团组织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新媒体平台,学校和校团委有权责令其关闭,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责任。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生个人新媒体账号,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哈尔滨工程大学或哈尔滨工程大学所属单位的共青团组织、学生组织、学生社团或其他学生团体等任何团体名义在微博、微信平台注册和运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哈工程团发〔2019〕3号_关于印发《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团体新媒体平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