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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工程团发〔2018〕7号 关于印发《共青团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应付账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校团委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4-20    浏览次数:1175

关于印发《共青团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应付账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校团委经费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应付账款管理,特制定《共青团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应付账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共青团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

2017420

  

  


共青团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

应付账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校团委对经费的使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团委各部门和校团委指导的十大校级学生组织(以下简称“校级学生组织”),包括:校学生会、校研究生会、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校学生科技协会、大学生创业联盟、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启航大学生传媒中心、《青春校园》杂志社、“阳光论坛”策划中心和青年调研中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付账款行为是指因思想引领、组织建设、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社团指导等工作的需要,在生产经营单位以校团委名义未结账款的行为。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由校团委各部门及校级学生组织遵照执行,校团委老师对所负责的部门和所指导的校级学生组织负有主体责任。

第二章 应付账款满足条件

第五条应付账款行为所涉及的活动由校团委主办或由校团委主要参与;

第六条应付账款行为所涉及组织应属校团委各部门和校级学生组织;

第七条应付账款行为应该在指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原则上每一类型工作指定一家有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校团委于每年年初发布有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目录;

第八条应付账款行为应在校团委现有办公设施不能满足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章应付账款遵循规则

第九条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内会议费管理办法》(哈工程校发〔201748号),审批和管理的会议、竞赛、科学营等活动应在结束一个月内一次性结清该活动相关的应付账款;

第十条单次活动预算支出(含场地费、评审费等)超过1000元的,必须事先制定预算表。预算总额不超过1000元由校团委各部门老师批准,超过1000元低于5000元由分管的校团委副书记批准,超过5000元由校团委书记批准;

第十一条活动批准后,生产经营单位制作完成所需物品并经校团委验收合格后,填写《付货单》(见附件1),须由校团委老师签字后,此项应付账款项目成立;

第十二条《付货单》上联须由校团委相关指导老师进行保管留存,下联由相应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保管留存;

第十三条对应付账款行为进行结账时,双方核对《付货单》,对金额进行统一结算;

第十四条当校团委老师转岗、校级学生组织每年十二月及每年六月换届时,应对期间产生的应付账款进行清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共青团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付货单》


哈工程团发(2018) 7号 共青团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应付账款管理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