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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工程团发〔2017〕10号_关于印发《共青团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专家评审与讲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校团委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5-19    浏览次数:1252


哈工程团发〔201710


关于印发《共青团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专家评审与讲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团委、校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团委组织的专家评审和讲座活动,规范评审活动中专家评审费、讲座中专家讲课费的发放,校团委特制定《共青团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专家评审与讲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共青团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

2017519


  

共青团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专家评审与讲座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团委组织的专家评审和讲座活动,规范评审活动中专家评审费、讲座中专家讲课费的发放,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团委(包括校团委各部门、校级学生组织)组织的评审与讲座活动,各院系团委所组织的有关活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校团委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的人员;讲座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学术类、文化类、创新创业类以及其他各种类型的讲座、论坛、沙龙、报告会、研讨会等的主讲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参评人员指校团委所组织评审活动的被评审人。

第五条 校团委与其他校内外机构共同组织活动时适用本规定,若该机构有其他规定与本规定冲突,应由双方协商确定有关规定的适用。

第二章 专家选任及规范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政治正确;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三)具备与评审事项有关的专业知识;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专家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 评审专家的选任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评审活动开始前,校团委相关部门拟定所推荐评审专家名单;

(二)校团委负责人对评审专家进行审核,审核后可根据评审实际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三)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评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参评人员发现评审专家与其他参评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回避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校团委针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回避进行调查,发现确实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第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

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有关人员的倾向性意见。

第九条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根据评审需要应关闭通讯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如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有在场工作人员陪同。

第十条 讲座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政治正确;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三)具备与讲座有关的专业知识;

(四)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五)履行专家职责。

第十一条讲座活动内容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坚决反对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有害思潮。对有利于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的要积极支持;对涉及敏感问题的要严格把关;对有错误政治观点的要坚决制止,及时纠正。如遇发表或传播违法、有害观点和言论的,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培训、学术会议以及有关文化活动管理规定》(校党字〔201524号)进行处理。

任何讲座不得涉及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第十二条评审或讲座专家应按时参加评审活动或出席讲座。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途中遇阻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及时告知校团委,不得私自转托他人。

第三章 酬金发放

第十三条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专家的评审费用由校团委或承办单位根据发放标准和评审时间计算发放,评审专家实名签收。

校外专家评审费(税前金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专家工作2小时以内(含2小时,下同)为300元;

(二)专家工作半天(2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为500元;

(三)专家工作一天(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为800元;

(四)如遇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内不能如期完成评审工作需延长评审时间的,每延长1小时增加100元;

(五)评审专家组组长评审费可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100元;

(六)每位专家每日评审费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

第十四条讲座结束后,讲座专家的讲课费用由校团委或承办单位根据发放标准和讲课时间计算发放,讲座专家实名签收。

校外专家讲课费(税前金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四)其他人员讲座参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校内专家评审费及讲课费,根据评审内容和要求,按照校外人员相同级别标准的60%-100%发放。校团委的管理人员因履行管理岗位职责参与评审或讲座活动的不支付评审费或讲课费。

第十六条评审费和讲课费支付程序:

支付有关费用时,经由经费负责人同意后,申请单位根据支付标准在财务处高级财务管理平台中进行酬金发放预约。

(一)发放校外人员酬金时,应按规定填写专家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人员性质、卡类型、账户名称、银行卡号以及开户行。预约完成后由专家本人在酬金预约单中签字,经由经费负责人签字后,交至财务服务大厅酬金窗口进行支付。

(二)发放校内人员酬金时,填写工号/学号并选择银行类型,预约完成后由专家本人在酬金预约单中签字,经由经费负责人签字后,交至财务服务大厅酬金窗口进行支付。

第十七条支付专家费时,学校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的食宿费用由校团委或承办单位承担。外请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参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哈工程校发〔2016113 号)执行。

第十九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获得评审费或讲课费,不得报销差旅费:

(一)在评审或讲座中,迟到1小时以上的;

(二)在评审或讲座中,未完成工作擅自离开现场的;

(三)在评审或讲座中,不履行义务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附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共青团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7519日印发

原文下载:

关于印发《共青团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专家评审与讲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0519.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