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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青字【2014】11号 校级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

发布者:校团委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1-17    浏览次数:3410


校级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建立我校科学规范的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努力建立一支政治合格、成绩优异、能力突出、奋发有为的学生干部队伍,促进学生组织健康发展,加强学生干部管理和培养,更好的发挥学生干部作用,实现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目标,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学生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以德为先、德才兼备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校团委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校级学生干部(以下简称“学生干部”)为校团委学生副书记、校级学生组织主席、副主席、部长、副部长和校团委兼职学生干部。校级学生组织包括:校学生会、校研究生会、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校大学生科技协会、校青年志愿者协会、校启航大学生传媒中心、《青春校园》杂志社、“阳光论坛”策划中心、大学生创业联盟、校讲解团等10个校级学生组织。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学生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学生工作,能够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想信念坚定,作风正派,原则性强,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能够在学生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能够正确处理学习和工作的关系,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学业成绩优良;

(四)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工作积极,认真负责,踏实肯干,热心服务,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表达能力、文字写作能力和团队协作意识,能够开创新的开展工作。

第五条 其他任职资格:

(一)担任校团委学生副书记职务的,应为研究生,中共党员,原则上本科生期间担任过校、院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

(二)担任学生组织主席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至少两年的副部长(班长或团支书)工作经历,其中校学生会主席、研究生会主席应为中共党员;

(三)担任学生组织副主席、部长职务的,应当具有至少一年的学生组织工作经历,其中学生组织副主席需有副部长(班长或团支书)工作经历;

(四)任职前两个学期学习成绩75分以上,考试无不及格现象。

第三章选拔任用办法

第六条 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分为竞争上岗和任命制两种方式。

校级学生组织换届、每年9月份校团委副书记换届和每学期校团委兼职学生干部聘用时主要采取竞争上岗选拔任用。

在任职届中出现学生干部岗位缺职时,主要采取校团委任命制选拔任用。

第四章竞争上岗

第七条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竞争上岗工作在校团委领导下进行,由校团委组织部门组织实施,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在一定范围内作竞争上岗报告,进行民主评议;

(四)公布合格人选,听取意见反映;

(五)组织考察,酝酿、研究提出人选;

(六)讨论决定任命。

第九条校级学生组织主席(含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副主席)竞争上岗由校团委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议组进行评议。

校级学生组织副主席、部长竞争上岗由校团委分管副书记、指导老师、学生组织原主席团成员、本届主席组成评议组进行评议。

校级学生组织副部长竞争上岗由主席、分管副主席和部长组成评议组进行评议。

校团委学生副书记、校团委兼职学生干部由校团委全体老师组成评议组进行评议。

第十条校团委学生副书记、校级学生组织主席、副主席人选由校团委常委会讨论任命,其中校团委学生副书记、校学生会主席、研究生会主席人选需报校党委审批。

部长、副部长人选由校级学生组织主席团讨论任命,报分管副书记审批。

校团委兼职学生干部人选由校团委书记办公会讨论任命。

第五章任职

第十一条 实行学生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校团委学生副书记、校级学生组织主席、副主席任职前,应当在全校范围内公示7天。

校级学生组织部部长、副部长任职前,应当在本学生组织内部公示3天。

校团委兼职学生干部任职前,应当在网上公示3天。

对于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二条 实行校级学生组织主席、副主席任职试用期制度。

担任校级学生组织主席、副主席职务的,试用期为三个月。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任职时间自试用任职算起;经考核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用任职务。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校团委学生副书记、校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任期一年,校团委兼职学生干部任期半年。

第六章考核与激励

第十四条校团委组织部每学期末对校团委学生副书记、校级学生组织主席、副主席进行考核,各学生组织每学期末对部长、副部长进行考核。校团委每月对兼职学生干部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校团委组织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考核情况,给出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考核优秀的学生干部,在校团委评优表彰时优先考虑。对于在校团委担任兼职学生干部超过一年的,校团委可以为其出具实习证明。

第十七条校级学生组织在春季学期进行成绩考核与评比,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组织将获得“领袖计划奖学金”。

第七章免职、自愿辞职

第十八条对于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学生干部,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免除职务等处理。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免去其职务:

(一)政治上不坚定,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法规制裁的;违反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违反学生组织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学生干部试用期满考核、学期考核、每月考核中,考核不合格的;

(四)由于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不宜再担任现职的;

(五)担任学生组织主席、副主席职务期间,出现考试不及格的。

第十九条 自愿辞职是指学生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校团委审批。校团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