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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青字【2014】19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工程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国内竞赛参赛管理办法(2013)》的通知

发布者:校团委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1-17    浏览次数:2607


关于发布《哈尔滨工程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国内竞赛参赛管理办法(2013)》的通知


各院系团委:

参加高水平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赛事活动对于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校创新型人才培养目标,建设良好创新育人氛围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国内参赛行为,更加有效开展好各项创新创业竞赛,校团委对《哈尔滨工程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国内竞赛参赛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并发布《哈尔滨工程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国内竞赛参赛管理办法(2013)》。

望各院系团委加强领会学习、按照要求实施、做好服务管理,有效做好大学生创新创业赛事工作。

特此通知。

共青团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

(此页无正文)


20131231

























哈尔滨工程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国内竞赛参赛管理办法(2013


大学生创新创业赛事活动对于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实现学校创新型人才培养目标,建设良好创新育人氛围具有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国内参赛行为,更加有效开展好各项创新创业竞赛,依照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参加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国内竞赛的目的,应以培养学生成长成才、促进专业发展建设为出发点。

第二条 参加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国内竞赛的过程,要本着“合理有效、安全为重、节约精简”的原则,需按照校团委制定的“参赛须知”、“报销须知”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我校名义参加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国内竞赛的学生和教师。

第三章赛前

第四条 每年年初,经院系上报全年参赛计划,根据计划上报情况酌情予以资助。

第五条 涉及参赛队伍较多的竞赛,参赛前牵头院系应在校内进行选拔,确定排序,由院系与校团委商议确定参赛情况,依据参赛标准流程提交赛前材料。

第六条 如参加同一赛事包含不同院系师生,则由参赛师生自行商定团队领队教师作为赛事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6名学生(含6人)以下组队参赛的团队带队指导教师不超过1人,715名学生组队参赛的团队带队指导教师可为2人,超过15名学生组队参赛的团队带队指导教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赛学生人数满足竞赛基本要求即可。不鼓励学生自费参加或观摩。

第八条 牵头院系团委、带队指导教师负责对全体参赛学生进行赛前安全教育,辅导员应知晓团队中本院系学生外出参赛事宜,参赛教师、学生应与所在院系签署参赛差旅安全协议,并办理相关保险。

第九条 如组队参赛遇团队学生课程学习、实习、考试等教学环节发生冲突,应提前与相关单位和任课教师沟通,涉及面较大的情况,由院系与教务部门、校团委协商,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参赛。

第十条 牵头院系团委应在出发两周前申报参赛预算,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国内参赛申请表》由院系主管科技创新的领导批准后,上交校团委审批,若不提交或赛后补交则视为自费参赛。

第十一条 校团委批准申请后,院系团委负责人或带队指导教师可填写借据、出差报告单至校团委办理签字手续、至财务处办理借款,预借金额原则上不高于预算的70%。若不提交则视为自行垫付、赛后报销。

第十二条 院系团委应协助参赛师生准备参赛的校旗、条幅、展板、视频、宣传册等宣传品。

第四章赛事期间交通费支出

第十三条 参赛学生乘坐长途交通工具报销标准为火车硬座(不包括动车及高铁)、船票三等舱。

第十四条 带队指导教师乘坐长途交通工具报销标准应符合学校规定,可为火车硬席卧铺、动车(高铁)二等座、船票三等舱。

第十五条 参赛学生、带队指导教师乘坐长途交通工具费用上报实际票据,若有超过标准的部分则由所在院系或个人自理。

第十六条 参赛人员原则上参赛出发和结束点为哈尔滨,往返不在哈尔滨则按到达出差地点的直线标准计算,实际车船费小于直线车船费时,凭车、船票按实际报销。

第十七条 参赛人员赛后就近实习、回家探亲、办事或其他目的,事先经牵头院系、校团委批准,上报实际票据,其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车船费外,多开支部分由院系或个人自理。在此期间的安全由本人负责。

第五章赛事期间膳食住宿及相关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参赛学生、带队指导教师竞赛期间的膳食费实行包干,上报实际票据(含明细单)单独粘贴,在标准内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报销。如超过标准,学生按照60/人、每天(餐费、市内交通费总计),教师按照80/人、每天(餐费、市内交通费总计)计算。非哈尔滨参赛的哈尔滨本地发票(除市内交通费外)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参赛学生、带队指导教师的住宿费凭票据报销。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快捷酒店价格标准,组委会指定住宿地点除外。

第二十条 参赛学生、带队指导教师的参赛会务费实报实销,需向组委会索取竞赛通知原件。

第二十一条 参赛人员所参加赛事已提供膳食住宿费的则不予以进行报销。

第二十二条 参赛人员参赛期间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需由牵头院系负责购买。

第二十三条 参赛过程中涉及竞赛展示宣传品制作等费用应按照竞赛通知的要求,进行赛前申请。

第二十四条 参赛作品的材料费、元器件费、制作费、实验费等涉及完成作品所需的经费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六章赛后

第二十五条 参赛人员应在返校抵达日起的两周内在《工学周报》、工学网等校内媒体中发布比赛新闻,并按照要求上报《学生创新创业校外参赛总结(个人)》、《学生创新创业校外参赛总结(团队)》、《学生创新创业校外参赛总结信息表》及相关材料,校团委根据上报材料确认参赛人员排序并为其出具获奖证明。

第二十六条 参赛人员报销差旅费时,需将粘贴完整的差旅费报销单、竞赛通知原件等由院系团委审核签字确认,校团委核定确认是否符合规定标准,经核实后方可去财务处报销。

第二十七条 参赛人员差旅费应在返校抵达日起的四周内报销完成,如超过时限且没有说明者则削减下一年度相应经费支持的20%

第二十八条 牵头院系赛后需在本学期内组织参赛师生开展“大学生科创沙龙”进行赛事总结宣讲。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11日起实行,具体适用由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