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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青字【2013】4号 关于印发《共青团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者:校团委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1-17    浏览次数:2861


共青团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校团委研究决定问题的规则和程序,提高校团委会议质量、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保证校团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结合我校共青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委会会议制度

(一)全委会在团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执行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领导团委工作,定期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报告工作。

(二)全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参加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提前向书记请假。

(三)全委会议题由常委会会议提出,由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

(四)参加全委会的成员包括全体委员。根据工作需要,院系团委书记、团委副书记、校级学生组织负责人等可列席会议。

(五)常委会要充分发挥全委会的作用,不能以常委会代替全委会。全委会议事范围如下:

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党委、上级团组织的决议、决定、指示、工作部署及重要讲话等。

3.研究决定共青团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4.听取团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审议团代会报告(草稿)。

5.听取常委会对团委重大问题讨论情况的汇报以及其他需要提交全委会审议的事项。

6.补选团委常委、团委委员。

7.根据常委会的提议,讨论团委其他有关重大问题。

(六)全委会议事规则如下:

1. 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召开会议一般应提前一周通知与会人员。

2.议题及上会的文字材料、资料等需至少提前一天发给与会人员,参会人员要认真研究、准备会议相关材料。

3.全委会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议事需要表决时,赞成的超过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上方为通过。

4.对少数委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正确对待,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

5.全委会审议的议题和做出的决定、决议,应指定专人通报因故未参加会议的人员并征询其意见。

6.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经书记签发后,方能印发。

(七)经全委会决定的各项事宜,需明确承办部门及责任人,明确办理期限等相关问题。

二、常委会会议制度

(一)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负责团委日常工作,并定期向全委会就有关问题作出报告。

(二)常委会由书记班子召集,全体常委参加,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出席人数应达到常委人数2/3及以上,因故不能参会的常委要提前向书记请假。

(三)常委会议题由书记班子提出,团委常委会由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

(四)参加常委会的成员包括全体常委。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常委的校团委职能部门负责人、院系团委书记、校级学生组织负责人等可列席会议。

(五)常委会议事范围如下:

1.学习、讨论、研究、贯彻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重大方针、政策、决议和指示等。

2.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党委、上级团组织的决议、决定、指示,讨论研究阶段性工作部署等。

3.研究团委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4.讨论专职团干部和校级学生组织负责人拟任人选。

5.讨论、推荐校级以上各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建议名单。

6.讨论全委会议题。

7.研究承办大型活动和组织学生参加国(境)外活动。

8.研究决定团委年度经费的预决算及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的1万元以上的追加和调整。

9.其他需要常委会讨论研究的重要事项。

(六)常委会议事规则如下:

1.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召开会议一般应提前3天通知与会人员。

2.议题及上会的文字材料、资料等需至少提前一天发给与会人员,参会人员要认真研究、准备会议相关材料。

3.常委会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议事需要表决时,赞成的超过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上方为通过。

4.对少数常委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正确对待,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

5.常委会会议对于一些阶段性以及专项、应急性、常规性等工作进行总结、计划、部署,常委要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认真执行会议精神,并做好有关会议精神的传达和发布工作。

6.常委会审议的议题和做出的决定、决议,应指定专人通报因故未参加会议的人员并征询其意见。

7.办公室负责在会议当天将会议记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报送校团委各部门、院系团委及相关单位。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经书记签发后,方能印发。

8.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会议的讨论过程,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七)经常委会决定的各项事宜,需明确承办部门及责任人,明确办理期限等相关问题。

(八)常委对常委会作出的决定,若有不同意见时允许保留个人意见,或向学校党委、上级团组织反映,但在上级组织尚未作出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服从并执行决议。

三、书记办公会会议制度

(一)书记办公会是研究校团委日常领导工作的重要形式,是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制度的具体体现。

(二)书记办公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会议一般采用现场方式,有人缺席情况下可以采用通讯方式。

(三)书记办公会议题由书记、副书记提出,书记办公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

(四)参加书记办公会的成员包括书记、副书记。根据工作需要,校团委职能部门负责人、院系团委书记、校级学生组织负责人等可列席会议。

(五)书记办公会议事范围如下:

1.讨论决定团委工作中较重要的工作安排和事项,交换工作意见,对于专项工作进行研讨。

2.讨论需报请团代会、全委会或常委会决定或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

3.以校团委名义发布的有关规章、制度、条例。

4.听取、讨论校团委各部门、基层团委的重要工作请示和汇报。

5.书记、副书记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

6.听取书记、副书记重要工作通报。

7.传达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文件和会议精神。

8.讨论团委年度经费的预决算及年度预算执行中2000元以上的活动。

(六)书记办公会议事规则如下:

1.书记办公会有需要做出决定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一般应达成一致。如有不同意见,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的事项,书记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2.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会议的讨论过程,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七)经书记办公会决定的各项事宜,明确承办部门及责任人,明确办理期限等相关问题。

本制度由校团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