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承办校外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类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哈尔滨工程大学承办校外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类竞赛的组织工作,推进承办竞赛活动的内涵化、制度化,保证竞赛办赛质量,增强赛事工作收效,特制定《哈尔滨工程大学承办校外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类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承办校外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类竞赛应本着统筹安排、适当取舍、扩大影响、形成特色的原则进行。本办法所涉及的范围是指由学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所确定,属“高水平低成本”的各类赛事。
第二条竞赛是指以学校名义举办的校外省、地区、国家、国际级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类竞赛。
第三条承办竞赛必须符合相关条件。
(一)应符合学校办学理念和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思想,符合学校基本业务的各项条件;
(二)学校应有相关的软硬件条件;
(三)应有承办机关、院系作为负责单位;
(四)能够通过组委会或企业保证基本的竞赛经费保障;
(五)以不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工作为前提。
第四条总体要求。
(一)管理到位,服务到位,充分体现学校管理水平,争办一流赛事;
(二)通过法律、保险等方式规避风险,避免产生不良影响;
(三)通过承办竞赛使学校有所收益。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同时利用市场经济规律,多渠道筹集办赛经费,保证竞赛顺利进行。
第五条各院系应由院系领导牵头组成承办单位工作组。成员由院系领导和1至2名经办联系人组成。主要负责活动承办单位前期申请工作,并承担该项竞赛活动组织实施的总协调。
第六条校团委负责竞赛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负责竞赛活动承办单位的立项、确定和决策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竞赛活动需要进行承办的宏观管理;
(二)组建评审小组,审核申请,做好评审、监督落实、考核工作;
(三)指导督促时间进度,负责协助承办单位与主办方、赞助方等的联系沟通;
(四)根据院系承办需要负责协调学校相关部门。
第七条申请承办流程。
(一)院系申请承办,拟定承办计划、负责人及团队、经费及预算,制定竞赛承办计划上报校团委;
(二)校团委组织相关部门评估竞赛收益、风险,进行审批;
(三)上报学校领导审批;
(四)召集相关部门会议协调工作;
(五)审批通过后进入实施;
(六)相关资料留存归档,竞赛结束后进行总结形成报告;
(七)校团委组织相关部门对竞赛情况进行评估,落实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在竞赛筹备期间由承办部门负责抓反馈落实,在该竞赛经办、策划、传媒广告、招商引资、赛场布置、选手邀请、接待保障、安全保卫等工作落实中,由竞赛承办单位定期将《承办竞赛活动实施情况反馈单》交学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九条承办部门确保赛事各项安全,规范赛事操作,商务运行风险和收益由承办单位与校团委商议承担比例。
第十条竞赛结束后,对评估获得优秀的单位给予支持,评估不达标单位给予通报并停止今后竞赛的承办工作。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