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尔滨工程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
为加强对大学生科技创新专项的管理力度,管好、用好有限的专项经费,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有关财务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的实际,现制定《哈尔滨工程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并印发给你们。
望各院系切实加强对大学生科技创新专项的计划、管理、执行,并定期进行总结。学校将定期对大学生科技创新专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此通知。
共青团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
2010年12月8日
主题词:科技创新 专项 通知
共青团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2010年12月8日印发
共印50份
哈尔滨工程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学生科技创新专项的管理力度,管好、用好有限的专项经费,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及“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并结合我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由校团委会同科技处、教务处、实资处等职能部处负责对计划拟定、专项执行效果等进行管理。
第三条由校团委会同纪委监察处、财务处对专项资金的执行使用过程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第三章涉及范围
第四条大学生科技创新专项涉及的范围包括: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专项基金;大学生科技创新耗材;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大学生科研立项等与大学生科技创新有关的专项。
第五条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专项基金是指用于支持院系开展 “一院多品”竞赛等校内学生科技创新普及活动,承办高水平、低成本竞赛,观摩高水平竞赛及教师培训等各类活动。
第六条大学生科技创新耗材是用于院系重要科技创新活动、课程、竞赛等使用的易损易耗品专项。
第七条 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经费是参加校外各类科技创新创业竞赛的差旅、制作等专项经费。
第八条大学生科研立项经费是每年面向全校开展的大学生科研立项普通型、重大型、特殊型、专题型、哲社型等各类项目的资助经费。
第四章实施原则
第九条专项经费的使用本着“院系管理,学校监督”原则,严格按照执行计划进程要求开支。非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或活动一律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开支。
第十条专项经费支出必须按照“按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各院系应按照批准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控制使用,不得突破或挪做他用。
第十一条校团委按项目管理的形式,及时将专项中涉及范围的经费拨至院系负责。
第十二条专项进行中期,各院系应提供包含项目阶段性成果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如发现未能按照计划开展,校团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终止或暂停专项经费的核拨。
第十三条专项完成后,各院系应向校团委提供计划执行情况及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每年年终,各院系需按专项预算对本年度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做出情况分析进行上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十二月八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