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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青字【2010】13 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工程大学大学生科研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者:校团委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1-17    浏览次数:2408


关于印发《哈尔滨工程大学大学生科研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落实学校关于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的要求,使我校大学生科技创新的基金立项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及项目化,发挥以大学生科研立项为引领,带动学生参与科技创新的目的。特制定《哈尔滨工程大学大学生科研立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共青团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

2010年5月5



主题词:科研立项实施细则通知

共青团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2010年5月5印发

共印60

哈尔滨工程大学大学生科研立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校“以学风建设为主线,以学习为中心,以学生的创新能力培养为重点”,发扬“工学并举,实践与理论并重,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办学特色,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生参与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深入挖掘学生科研创新项目,使学生尽早进入专业科研领域,接触学科前沿,深化我校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申报条件:凡在校大学生均可以项目组形式申报,项目参与人以本科生为主,吸收部分研究生参加立项,承担指导工作及关键技术的研究,原则上每个项目组的成员中本科生不少于项目参与人总数的50%。普通型项目组应由3个以上(含3个)成员组成,重大型项目组应由5个以上(含5个)成员组成。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三条 大学生科研立项由校团委组织实施,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指导全校大学生科研立项的相关工作,组织专家组评审、验收项目,监督大学生科研立项等重大决策问题。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主要类型:根据项目难易程度、有无创新点及所需金额分为普通型和重大型。普通型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0元,重大型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以上资助金额均指学校资助部分,不含院系资助部分)。重大型项目必须有专业教师进行指导,并有依托各院系创新中心提供相关支持。立项作品以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为主,按研究方向分为:A(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类)、B(计算机科学技术与软件类)、C(机械工程、材料科学、能源化工、核能应用、数理类)、D(船舶、海洋工程、轮机工程类)。重大型学生科研立项将设立“特殊资助”项目,由“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设立的“学生科技创新计划”资助,将采用院(系)限项申报,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特别突出项目可依据实际情况考虑资助额度。

第五条 项目来源包括已经结题并且有继续研究价值的项目;拟参加各类校内外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的项目;学生自主命题项目;院系指导教师推荐项目。

第六条 每年组织两次集中申报立项。学生可按照要求进行申报,集中申报的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学生填写《大学生科研立项申请书》,由院系初审通过后统一上交校团委。

第七条 聘请专家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统一评审,确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八条 拟参加各类校外重要科技创新竞赛的项目可申请重大型立项。学校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讨论分析项目的可行性并确定重大型立项项目。


第四章 项目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项目启动后,经费可先行拨付一定比例,由院系负责对整个实施过程进行监管,学校定期对项目实施进行检查。院系应定期提交项目进展情况,切实确保项目按期结题,项目结题率将作为对院系学生科技创新三级指标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普通型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接受不定期的抽查,不需接受中期检查;重大型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接受不定期的抽查和中期检查,对于在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将取消其立项资格,不予报销经费,对于在中期检查特别优秀的项目,经项目负责人申请,审批后可追加资助经费。


第五章 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组织两次项目结题,可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结题申请,院系聘请专家对结题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负责人要提交结题报告并进行结题答辩,项目组本科生成员必须参加答辩环节。原则上可被校学生科技展厅收录的作品、发表学术论文、申请专利的项目,在校内外获奖的项目,具备免审和评为优秀的资格。

第十二条所有项目均须提交完整的结题报告和作品实物等项目成果。

第十三条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正常接受检查或结题的项目,可提出延缓申请,申请必须在规定时间前由院系统一向校团委汇总,经审批延缓的项目可与下一批项目接受检查或结题,未获批准的项目必须参加本次检查或答辩,否则不予以项目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已经结题的项目,如有继续进行研究的意义,可申请进入二期滚动建设,具体可按照立项申请程序进行。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为逐步建立校院两级人、财、物保障机制,大学生科研立项实行经费配套。学校资助的经费由校团委管理,财务处负责监管,并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不得挪作它用,院系可根据实际对本单位项目进行配套。

第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所有权、使用权归学校所有,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和管理;如所购资产用作一次性实验损耗或模型,无法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则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可不作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章表彰认定

第十七条 项目在结题通过后,学生可获得能力拓展学分。

第十八条 对于在立项中表现优秀的学生,将根据情况授予“学生科技创新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学校对于在立项中成功结题的学生及指导教师授予立项证明书。


第八章其它

第二十条 通过立项资助的项目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归属学校所有。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有文件相应废止,细则由校团委负责解释。